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及转换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5日 08:45 作者:尹政博 点击数:5

各单位、各部门:  

为加强对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落实创新创业学分累积与转换制度,依据《长春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将开展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及转换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分认定及转换对象  

创新创业学分获得的对象是在校本科生,获取有效时间为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  

二、学分认定内容及依据  

(一)省级以上创新创业竞赛奖励  

参加省级以上创新创业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青春” 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得奖励,以获奖证书为评定标准。  

(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参加并完成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全过程,以结项证书为准。  

(三)公开发表的论文  

学生在国际、国内正式刊物上以长春中医药大学为署名单位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以收录通知书或正式刊物为准。  

(四)科技成果  

学生获得以长春中医药大学为署名单位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科学研究和各种产品、软件、课件等。  

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转让,以双方鉴定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书和打入学校的转让经费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的开发推广,以学校或个人应收到的分成部分经费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的技术成果鉴定,以校级以上组织的专家鉴定会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准。  

(五)发明创造  

学生以长春中医药大学为署名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包括发明、发现、实用新型、新颖独特的设计、商标、专利等,专利获准以收到交证书费的收录通知书或正式的专利证书为准。  

(六)创业实践活动  

创业实践活动主要包括学生自主创办注册的公司、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注册公司、未办理营业执照,但已经入驻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实践基地,运行一个学期以上并经考核合格的项目。以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财务、税收、创业基金或风险投资基金等相关证明;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资台账等有关证明;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实践基地入驻证明及运行情况证明;团队创业股权结构分配证明等材料为准。  

三、学分认定及转换程序  

由学生本人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及转换登记表》,上交至所在学院,经审核公示后,报教务处审批,获得认定的创新创业学分可转换成该学生任选修课的学分。认定及转换的结果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取得的创新创业学分,不纳入课程绩点计算。  

学生所申报的项目,与人才培养方案中课外培养计划的项目(“第二课堂成绩单”)不能重复计算。  

四、检查与监督  

(一)同一成果累次获奖,一般只以最高奖项计算一次;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创新创业学分;不同类别的创新创业学分可进行累加。  

(二)学院成立创新创业学分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创业学分初审工作。经认定后的创新创业学分应在本学院公布,以便监督。  

(三)凡经查实弄虚作假者,或与人才培养方案课外培养学分(“第二课堂成绩单”)重复计算的,取消该学生所得创新创业学分,有关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五、材料上报  

4月24日前,各学院将《长春中医药大学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及转换登记表》纸质版一式两份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一份;《长春中医药大学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及转换汇总表》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报送至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联系人:朴喜航,联系电话:86172408。  

附件1:长春中医药大学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及转换登记表.docx

附件2:长春中医药大学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及转换汇总表.xlsx

教务处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