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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1日 13:08 作者: 点击数:5

吉政办发〔2018〕3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供应链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整合资源为手段,实现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及服务全过程高效协同的组织形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供应链与互联网、物联网深度融合,已进入到现代供应链新阶段。顺应发展趋势,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是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支撑,对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能、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围绕构建现代供应链体系,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供应链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为路径,以供应链创新应用示范试点为切入,以供应链发展支撑体系建设为保障,集聚资源和要素,创新发展供应链新理念、新技术、新模式,提升企业、产业和区域的供应链创新应用水平,打造大数据支撑、网络化共享、智能化协作的智慧供应链体系,全面增强我省经济综合竞争力,为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吉林全面振兴,推动建设幸福美好吉林提供强大动力。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独具产业特色的现代供应链体系,供应链在促进降本增效、供需匹配和产业升级中的作用更加突出,成为引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支撑,培育2-3家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形成一批国内竞争力领先的供应链企业,壮大一批融入供应链体系的骨干企业,创新一批供应链发展的新理念新技术新模式,我省重点领域、优势产业供应链综合创新与应用竞争力居全国前列,力争把长春市打造成为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先行区和示范区。   

二、重点工作

(一)推进农村产业融合,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   

1.完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鼓励和支持水稻、玉米、肉牛等种养殖企业以及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合作建立集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等于一体的农业供应链体系,发展种养加、产供销一体化的现代农业。鼓励承包农户采用土地流转、股份合作、农业生产托管等方式融入农业供应链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利益共同体建设,大力发展“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建设现代农业组织体系。(省农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   

2.提高农业生产现代化水平。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完善“12316”农业和“96605”畜牧兽医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集作物识别、长势监控、苗情评估、作物需水、灾害预报、病虫预测、收获时间、产量预估、动植物疫病防治、水土资源环境监测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建成农业大数据中心。(省农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调整种养结构,促进农业生产向消费导向型转变。扩大优质水稻、专用大豆、特色杂粮种植面积,打造白城奶牛、松原肉牛和肉羊、九台奶牛、中部肉牛养殖样板区。发展特色黑猪、黄牛、肉羊、地方鸡、梅花鹿等高效特色畜牧生产。建设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省农委、省商务厅、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项目建设,发展和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省商务厅、省农委、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主动创新供应链融资产品,提高各类涉农金融机构的支农能力。开拓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积极开展农险创新产品试点。(省金融办、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设质量安全追溯供应链。加强农产品和食品冷链设施标准化建设。结合农业生产布局和交通基础条件,规划建设一批标准化冷链设施,逐步建立覆盖主要农产品产地和消费地衔接的冷链物流网络,降低流通成本和损耗。(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基于供应链的重要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指导督促肉类、蔬菜、中药材等食用农产品及婴幼儿配方食品、食用植物油等生产经营者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分步推进农药、兽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建设,逐步实现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末端消费全环节全链条的可追溯监管,确保“来源可查证、去向可追溯、责任可追究”,提高消费安全水平。(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发展协同制造,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4.推进供应链协同制造。优先推动重点制造企业应用供应链管理技术,完善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到售后服务的企业供应链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上下游制造企业之间供应链建设,促进大中小企业和上下游企业之间专业化分工协作,快速响应客户需求,提高生产经营和交易效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发展服务型制造。围绕服务汽车、轨道客车等优势制造产业,支持建设一批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基于供应链的生产性服务业,鼓励供应链服务企业向上游对接协同研发、设计等专业服务,向下游延伸远程诊断、维护检修、仓储物流、技术培训、消费信贷等增值服务,拓展制造产业价值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邮政管理局、吉林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发展智能制造供应链。促进制造业供应链可视化、智能化。推动感知技术在智能网联汽车、军民融合等制造供应链关键节点的应用,促进全链条信息共享、推动制造供应链可视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促进制造供应链智能化。开展机械、汽车、纺织、食品等领域内供应链体系智能化建设,探索供应链应用新模式,加快人机智能交互、工业机器人、智能工厂、智慧物流等技术和装备的应用,提高智能制造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流通供应链,促进传统流通转型升级。   

7.推动流通创新。推动各地流通改革,鼓励流通领域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支持实体零售业转型,应用供应链理念、技术改造提升传统零售企业,发展零售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发展无人商店。开展智慧商圈、智慧商业街区建设活动,发展集信息推送、消费互动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社区商业,提高流通供应链水平。发展“互联网+”“供应链+”物流等智慧新模式,整合资源和服务,构建智慧物流体系。(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鼓励批发、零售、物流企业整合供应链资源,构建采购、分销、仓储、配送供应链协同平台。支持传统实体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打造线上线下融合的供应链交易平台,延伸提供物流、结算、报关等供应链服务。(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长春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住宿、餐饮、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行业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完善供应链体系,提升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促进流通与生产融合。构建流通与生产相衔接的供应链平台。支持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推进供应链协同平台建设,实现需求、库存和物流信息的实时共享,引导生产企业优化配置生产资源,加速技术和产品创新,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提高个性化定制水平,按需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库存,构建生产流通衔接、产销一体的供应链生态圈。(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消费品工业“同线同标同质”工程试点工作,提高供给质量。(省商务厅、省质监局、长春海关、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提升供应链服务水平。实施供应链服务企业培育工程。引导批发市场、物流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信息和科技服务企业向供应链服务企业转型,培育一批新型供应链服务企业。(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集中采购、组织生产、物流分销、终端管理、品牌营销等供应链服务,融通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实现采购执行、物流服务、分销执行、融资结算、报检报关等一体化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咨询、信息聚集、经济预警、研发支持和人才培训等服务,加强供应链创新发展的协同监管和治理。(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长春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展供应链金融,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10.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推动省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开放共享信息。鼓励政府采购中心、供应链核心企业以及供应链服务企业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便利。符合条件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和大型供应链服务企业可依法申请设立或合作设立企业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支持省政府投资基金加大在供应链领域投资。鼓励保险机构与供应链企业加强合作,支持供应链企业发展壮大。(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切实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相结合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供应链大数据分析和应用,确保借贷资金基于真实交易。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监控,打击融资性贸易、恶意重复抵押质押、恶意转让质物等违法行为,提高金融机构事中事后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健全供应链金融担保、抵押、质押机制,鼓励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开展应收账款及其他动产融资质押和转让登记,防止重复质押和空单质押,推动供应链金融健康稳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监控,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倡导绿色供应链,提高绿色发展水平。   

12.大力推动绿色制造。依托省内优势产业,以汽车、大型成套装备、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生物医药及先进医疗器械等制造产业为重点,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探索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模式,积极扶植绿色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传统工业园区升级,开展绿色工业园区建设,引导企业使用绿色原材料、引进绿色生产工艺、生产绿色产品。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加快企业内部、相关企业及产业之间循环利用和协同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积极推进绿色流通。在全社会培育绿色健康的消费文化、普及绿色消费常识、倡导绿色消费理念,营造绿色消费环境,培育绿色消费市场,以绿色消费引领绿色流通,以绿色流通促进绿色消费。鼓励流通企业加快节能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加大绿色商品采购销售,开展绿色商场建设活动,培育一批集节能改造和节能产品销售于一体的绿色商贸流通企业。(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物流新技术和设备的应用,大力发展绿色仓储,推广绿色包装,支持绿色运输,建立绿色物流体系。(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建立逆向物流体系。优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链,探索基于供应链的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平台。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创新再生资源回收模式,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运营机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应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化的交易市场。(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重点针对汽车产品、轮胎、蓄电池和包装物等产品,优化供应链逆向物流网点布局,促进产品回收和再制造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展全球供应链,提高经济综合竞争力。   

15.积极融入全球供应链网络。加快推进交通枢纽、物流大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长珲欧”货运班列开通运营,积极开辟陆海铁海联运新通道,推进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航线发展,加快完善吉林保税物流中心功能,全力建设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国际陆港和长春新区国际港,全面升级物流服务平台功能。(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长春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我省优势产业“走出去”。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境外经贸合作区、海外仓建设,为全球供应链体系提供支撑。鼓励省内农产品加工企业、装备制造企业、大型流通企业“组团式”走出去,深化对外投资合作,建立本土化的供应链体系。大力发展跨境电商,建立跨境电商境内外物流配送体系,融入境外零售网络体系。(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合局、长春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探索建立重要资源和产品全球供应链风险预警系统,引导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效对冲和规避供应链风险。(省商务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支持环境。   

围绕供应链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实施主体培育、模式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标准制定、失信联合惩戒等专项行动计划,配套相关政策,引导激励企业、产业、行业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用合作的供应链创新网络,建设跨界交叉领域的创新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研发、品牌培育等配套服务。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供应链创新产业投资基金,为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提供融资支持。(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政府监管、公共服务和信息共享平台,探索建立行业指数、经济运行、社会预警等指标体系。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相关企业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外贸企业转型升级、服务外包相关政策条件的供应链服务企业,按现行规定享受相应支持政策。(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委、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供应链管理示范试点。   

积极开展供应链示范试点,组织地方和企业申报国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示范企业试点。率先在长春市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重点产业供应链体系,培育一批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建设一批跨行业、跨领域的供应链协同、交易和综合服务平台,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地区经验和做法,辐射带动全省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提高区域供应链应用管理水平。(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委、省科技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信用和监管服务体系。   

完善全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吉林”网站,健全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商务、海关、市场监管、银行等部门和机构之间公共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推动各类供应链平台对接,将省级信用平台纳入国家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建立基于供应链的信用评价机制。强化对信用评级、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的披露和共享。建立健全供应链监管制度机制,整合市场准入、海关、市场监管等政策,加强供应链风险管控,促进供应链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长春海关、省工商局、省税务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养多层次供应链人才。   

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吉发〔2018〕4号),将供应链人才作为重点,从省外引进一批供应链专家型领军人才。支持有条件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供应链相关专业和课程,大力培养一批应用型供应链骨干人才。鼓励供应链企业和专业机构加强岗位培训,锻造一批实操型供应链基础人才。探索成立我省供应链专业委员会,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从微观到宏观开展企业供应链、产业供应链、城市供应链和全球供应链研究,为供应链发展提供理论支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标准体系建设。   

加快建立供应链体系地方标准,研究制定企业、产业、城市的技术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开展供应链协同服务交易标准化试点,制定推广一批供应链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团体和地方标准。加强供应链标准应用,建立政府引导、行业组织推进、骨干企业引领的供应链推广应用机制。推动企业提高供应链管理流程标准化水平,推进供应链服务标准化,提高供应链系统集成和资源整合能力,积极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国内供应链标准化活动,推进供应链标准国际化进程。(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行业组织建设。   

发挥流通和物流领域行业组织作用,加强供应链的研究。鼓励行业组织建立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开发应用大数据技术,提供供应链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数据共享等专业化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加强与国外供应链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政策资源,加强跟踪督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细化配套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推进全省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