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8〕4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我省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全要素全方位融合,打造产教融合型城市,更好服务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产教融合型城市建设,深化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改革,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推进校地校企协同发展,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为寻求发展新突破、集聚发展新动能、开创发展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将产教融合融入经济转型升级各个环节,贯穿人才开发全过程,形成政府企业学校行业社会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2.坚持服务需求、优化结构,立足产业和区域发展需求,完善教育资源布局,加快人才培养结构调整,促进教育与产业联动发展。
3.坚持校企协同、合作育人,强化政策引导,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创新合作模式,鼓励先行先试。
(三)主要目标。产教融合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完善,企业重要主体地位明显提升,人才培养改革加快推进,校企合作对接服务整体改善。到2020年若干城市具备了产教融合型城市基本特征,校企合作广泛深入开展,企业参与积极性主动性明显提高;到2025年形成一批具有地域特色的产教融合型城市,当地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社会组织紧密联结、良性互动的“四位一体”产教融合发展格局基本形成,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对当地产业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显著增强;到2030年产教融合成为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发展的重要保障,我省成为产教融合发展特色省份。
二、构建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发展格局
(四)同步规划产教融合与经济社会发展。将深化产教融合发展要求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融入区域协调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城市建设、重大生产力布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军民融合、对外合作等各发展领域,明确具体政策措施、支持办法、实施路径、重大项目和责任落实,强化人才支撑发展的关键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服务区域经济发展能力。进一步优化职业教育、高等教育资源,推进职业教育、高等教育资源向产业和人口集聚区集中。加大职业教育扶贫工作力度,推进贫困地区学生到城市优质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就学。积极推动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围绕东部绿色转型发展区、中部创新转型核心区、西部生态经济区优势产业,与当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依托现有教育资源,在东部地区重点建设2-3个开放共享型旅游实训基地;鼓励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参与中部地区科研中心、重点实验室、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加强西部地区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提高办学层次,丰富高等教育资源。不断增强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服务“一主、六双”区域协调发展能力,实现我省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高等教育融入创新驱动战略。支持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主动对接“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平台建设,培育创新型领军人才、引进高端人才和建设创新团队。2020年底前,每个市(州)至少与一所“双一流”建设高校或省属“双特色”建设高校签订合作协议,在协同创新方面开展长期互惠合作。(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和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区域产教融合型职教园区建设。鼓励建设以中高等职业教育、应用型本科教育、行业企业为主体,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培训机构为补充,人才和技术为纽带,服务地方产业发展为要务,基础设施完备、资源高度共享、生活服务配套的区域产教融合型职教园区。加快推进现有职教园区建设,集聚资源,发挥优势,创新办园体制机制,提升园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能力。(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学科专业建设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建立紧密对接我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学科专业体系。
1.在改造传统产业方面,重点推动车辆工程、新能源汽车技术、生物化工、能源化学工程、现代农业技术等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产业相关学科专业建设。(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在做大做强优势产业方面,重点推动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生物医药、生物医学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旅游管理等装备制造、生物制药、电子信息、旅游等产业相关学科专业建设。(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在培育新产业增长点方面,重点推动遥感科学与技术、民用航空、航天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新能源材料与器件、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等卫星遥感、大数据、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服务、生产服务、金融服务、科技服务等产业相关学科专业建设。(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在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新能源装备制造业,优先发展高载能高新技术产业方面,重点推动新能源科学与工程、先进装备制造、智能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网络安全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机制。将就业市场供需比例、就业质量作为学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培养规模的重要依据,加快健全完善以需求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结构调整长效机制。组织专门力量或委托相关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强化本地区人才需求预测、用人单位职业能力评价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不断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和水平。(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
(十)拓展企业参与途径,支持引导企业参与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鼓励企业以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形式参与举办职业学校校办工厂,与高等职业院校合作举办产教融合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独立或参与举办工作室、实验室、创新基地、实习实训基地、“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等,参与学校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等教学环节,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其他合作内容,将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环节。(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参与)
(十一)探索推进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优质企业参与校办工厂建设运营。实施职业学校校办工厂建设试点,在全省范围内择优选取若干所公办职业学校,建设服务教学的非营利性校办工厂,所得全部收入只用于教育教学和生产再投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办职业学校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应当依法进行,履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举办学校作为校办工厂的出资人,应正确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在实现国有资本收益时,将实际收入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等部门和各市〔州〕、县〔市〕政府参与)
(十二)完善校企双向供需服务信息发布制度。鼓励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向企业直接购买学生顶岗实习、委托管理实习实训设施设备等实践教学服务项目。企业可以将供学校购买的教学服务项目以及用人和生产需要,通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向学校发布。逐步建立由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发布校企双向供需服务信息的工作机制和服务平台。(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生产性实习实训。积极推进引企驻校、引校入企、校企一体模式的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出台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和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制度的指导意见,推进实习实训规范化管理,保障学生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等合法权益。(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以企业为主体推进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高等学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省属特色高水平应用研究型大学和应用型大学应具有与国有企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上市公司等合作的协同育人项目,包括合作应用型、工程技术研究项目,共建研发中心、中试和工程化基地等。产学研引导基金优先支持校企联合创新成果和核心技术产业化项目。(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参与)
(十五)强化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
1.落实企业职工培训制度。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1.5%至2.5%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的比例不低于职工教育经费60%。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参保的企业职工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政府给予1000—2000元补贴;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上浮30%。符合条件参保的企业职工参加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政府补贴标准为2000-3000元/人。鼓励企业向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购买职工在岗教育、职业资格考试、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等各类教育培训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培训服务收费。规范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服务。鼓励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积极开展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服务,按照双方协议及成本补偿和非盈利的原则,合理收取培训费用,所得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用于补偿教育培训服务活动产生的费用消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发挥骨干企业引领作用。
1.鼓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联合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共同组建产教融合集团(联盟)。健全完善产教融合集团(联盟)治理结构,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实体化运作,积极吸纳中小企业参与。(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注重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带头作用。鼓励国有企业依法参与校企合作。(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省教育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改革
(十七)将工匠精神培育融入基础教育。将动手实践能力纳入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建设独立的或依托职业学校、企业的中小学生职业文化体验基地,经常性开展生产实践体验活动。职业学校应以开放日、活动周等形式,向中小学校免费开放实习实训场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进产教协同育人。深化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在技术性、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行学校招生与企业招工相衔接、校企育人“双重主体”、学生学徒“双重身份”的人才培养模式。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比重。建立高等教育分类管理体系,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要,逐步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比重。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产学结合培养。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开发开设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加快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允许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聘请校企合作兼职教师和确定兼职报酬。提高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加大对校企合作业绩突出的教师(含兼职教师)奖补力度,切实提高教师参与校企合作待遇。支持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以兼职教师身份到学校任教,取得兼职报酬。加快健全完善校企合作优秀教师(含兼职教师)激励奖励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完善考试招生配套改革。加快高等职业学校分类招考,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适度提高高等学校招收职业教育毕业生比例,建立复合型、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制度。逐步提高高等学校招收有工作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省教育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快学校治理结构改革。建立健全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理事会制度,鼓励引入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学校优化内部治理,充分体现一线教学科研机构自主权,积极发展跨学科、跨专业教学和科研组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创新教育培训服务供给。鼓励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购买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开发的产业技术课程和职业培训课程包。鼓励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企业与学校联合开发立体化、可选择的校企合作课程包。大力发展“互联网+产教融合培训服务”。筹建吉林开放大学,打造全省线上的产教融合教育培训服务平台,加快完善线下服务功能。(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产教供需双向对接
(二十四)强化行业协会指导作用。加快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制定深化产教融合工作计划,开展校企合作对接、人才需求预测、教育教学指导等产教供需双向对接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规范发展市场服务组织。鼓励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业等提供产教融合供需双向对接服务。推进以提供产教供需双向对接服务为主要业务的中小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将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企业纳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指导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设立项目等方式,为承担产教融合双向对接服务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提供资金。2020年底前,建立20个由行业协会、企业、学校和有关部门参加的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发布行业人力资源信息、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就业质量评估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打造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省级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汇集区域和行业人才需求、校企合作、项目研发、技术服务等各类供求信息,向各地各类主体提供精准化产教融合信息发布、检索、推荐和相关增值服务。各地应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与省级信息服务平台资源互通共享。(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健全社会第三方评价。积极支持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产教融合效能评价,健全统计评价体系。将监测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考核、投入引导、试点开展、表彰激励的重要依据。(省直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完善产教融合政策体系
(二十八)实施产教融合发展工程。推进一批深化产教融合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实习实训设施项目建设,加强校企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二十九)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落实省部共建国家振兴老工业基地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实验区项目,实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223”计划,遴选具有代表性、改革意愿和基础条件的2个地区、20个左右职业学校(职教集团),联手300家左右企业共同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工作。根据国家试点工作安排,对有较强代表性、影响力和改革意愿的城市、行业、企业给予支持。鼓励第三方开展产教融合型城市和企业建设评价。(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和各市〔州〕、县〔市〕政府参与)
(三十)落实财税用地等优惠政策。省级财政进一步落实省属高职学校生均拨款补助政策,对市(州)高职学校提高生均拨款和中职学校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水平给予奖补,引导地方政府加大投入。重点支持职业学校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对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省级示范校和校企共建省级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等给予支持。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将深化产教融合作为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推进降成本、补短板的重要举措,积极支持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按照高校分类改革要求,针对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特别是“双特色”建设,适当调整完善省属高等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实施分类差异化的拨款办法,切实提高财政高等教育资金使用绩效。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通过债券融资工具筹集校企合作资金,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加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与有直接融资意向的校企合作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鼓励辖内银行业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强化校企合作配套金融服务,开发适合产教融合项目特点的多元化融资产品,支持产教融合项目。引导符合条件的校企合作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发行公司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产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保险公司针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需求,创新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强化保险业对产教融合发展的支持和保障。(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筹备组、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加强国际合作交流。鼓励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充分利用“长白山海外人才招聘计划”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支持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创新适合国情省情的校企合作培养人才新模式,培养国际化应用型人才。推动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参与“一带一路”教育行动国际合作。鼓励企业参与海外孔子学院(孔子课堂)建设。(省教育厅负责)
(三十三)建立校企合作信用奖惩联动机制。校企合作双方应具有优良信用记录。加大对合作双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对违法失信的学校和企业依法运用限制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等手段进行有效惩戒。将不按规定提取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教育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组织实施
(三十四)强化工作协调。建立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密切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同联动,推进工作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意见加快健全完善深化产教融合相关配套政策。各市(州)、县(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工作方案或行动计划。
(三十五)营造良好环境。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形成学校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企业重视“投资于人”的普遍共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充分理解、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产教融合的良好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