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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5日 14:52 作者: 点击数:5

长府办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和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充分开发利用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实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创建和谐长春,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对到城乡基层就业或服务且国家助学贷款尚未还清的高校毕业生,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在校期间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代为偿还。   

2.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可浮动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浮动1至2级。   

3.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在面向社会公开招录(聘)工作人员时,应拿出一定比例,定向招录(聘)参加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专门项目且服务基层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经认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报考时,免收各项报名和考试费用。   

4.列入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专门项目的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时,应按岗位条件聘用服务基层期满并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自2011年起,到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的,所在单位可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5.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有其他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用人单位招用基层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招用1名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所在区(开发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   

7.用人单位吸纳毕业年度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社部门认定,可享受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不超过2年,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补贴以我市上年最低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为基数计算,两项补贴不能同时享受;组织参加岗前培训的,培训费用先由企业从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按最高不超过每人293元的50%比例给予培训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相应鉴定费用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所在区(开发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   

8.市、各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创业扶持资金,专门用于创业项目征集、评估、推介;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经营跟踪扶持;创业促就业网点购置、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风险补贴、创业启动补助;创业先进表彰;创业促就业政策宣传、创业典型宣传、创业项目介绍经费;大学生创业资助;创业融资担保经费;创业服务“一条龙”工作平台建设等方面的经费。   

9.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社会组织或开展网上创业就业,经审核,由人社部门为高校毕业生发放《长春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证明》,凭《长春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可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扩大到200万元;对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当年安置高校毕业生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其中:职工总数100人含100人,安置高校毕业生达15%)以上的创业园区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400万元;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具体申请程序、资金来源、贴息等按照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执行;对已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社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我市上年最低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为基数计算;对达到年创造经济效益500万元、纳税50万元以上、解决就业100人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可以直接参加相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   

10.高校毕业生在创办企业过程中凭《长春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11.允许高校毕业生租用、使用高校范围内的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小饭店、小旅店、网吧除外)进行注册登记;对以大学生公寓、居民住宅或商住两用的高层建筑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由工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高校毕业生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其出资额可自行申报,不受最低出资额限制;对注册资本在50万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各类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认定符合国家、省、市减免税条件的,享受相应的减免税政策。   

12.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13.高校毕业生在校接受孵化并在长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经评审,可给予最高15万元的无偿创业资助。创业资助资金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承担。   

14.新办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入驻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两年内由创业园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政府为其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免费经营场地;在创业园外租赁房屋用于创业的,补贴标准按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的实际房屋租金给予补贴,最高金额每年1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取得国内外专利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可申请专利资助奖励1至5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和所在区(开发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   

15.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3年内可免费参加市人社部门组织的大型人才招聘会、免费在长春人才网及中国长春人力资源网站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并发布招聘信息;免费参加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批准)在长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各类展会;对参加本市以外政府(或经政府批准)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各类展会的企业,由市财政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贴3万元,可连续补贴三年。   

16.经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园,每年评选一次,对创业成功率高、拉动就业明显,以及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的园区,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3万至5万元的表彰奖励。   

17.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范围,将驻长高校应届毕业生全部纳入见习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增加就业见习基地,将见习基地延伸到社区公共管理服务岗位的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   

18.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服务的,可按就业成功人数,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县级以上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补贴标准参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09〕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9.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应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办理相关就业、失业、参加见习等手续,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政策咨询、免费求职登记、免费推荐就业岗位,免费就业创业培训、免费创业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到城镇创业、就业的户籍可落实在本市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可享受三年免费档案管理及其他人事代理服务。   

20.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有其他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1.建立市、县(市)区、街道三级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大学生提供形式多样的创业指导服务。建立大学生创业项目库,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和推介引导活动;积极会同教育部门和高等院校,要将创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创业培训紧密结合,指导大学生制定创业计划书,为大学生制定创业路线图。   

22.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要对本辖区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要建立台帐,采取走访入户的方式,掌握其就业动向。对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推荐就业三次,对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采取“一对一”帮扶措施,确保其实现就业。   

23.本意见由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具体措施。   

24.各县(市)及双阳区按照本意见执行。   

25.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我市原各项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