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人社〔2015〕2号
各城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降低小额担保贷款门槛,推进信用社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长春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五年一月八日
长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201402019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5年1月15日印发
(共印50份)
长春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
管理试行办法
为降低小额担保贷款门槛,推进信用社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如下:
第一条实施范围
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以各城区(开发区)为单位,采取分阶段实施、逐步推广的方式开展:
第一阶段为试点阶段。由各城区(开发区)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两个符合条件的社区开展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二阶段为推广阶段。在各城区(开发区)范围内,凡是符合条件的社区都要开展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二条 开展条件
开展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社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以下简称“人社站”)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
(二)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受理、项目考察、跟踪服务等相关工作制度。
(三)配备足够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工作人员,并全部参加过相应的业务培训;
(四)积极开展创业项目推荐,组织创业培训,创业援助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工作内容
(一)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个人信用档案,具体的内容如下:
1、按照《长春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资信情况调查表》的内容对申请人进行调查。
(1)调查申请人的行为能力、家庭收入、个人及家庭财产等情况;
(2)调查申请人邻里关系、公共服务性缴费、个人和家庭债务及社会公德情况;
(3)调查申请人有无违法乱纪记录;
(4)调查申请人经营场地、经营情况等;
(5)调查申请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发生过的借贷、信贷以及信用卡使用等情况。
2、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其户籍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3、根据公示结果,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二)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卡,具体的内容如下:
1、在贷款资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应及时掌握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并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卡;
2、在贷款后的每个月应对借款人经营状况、按期还款能力和其他社会信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
(1)借款人经营情况的变化;
(2)借款人户籍的变化;
(3)借款人住址的变化;
(4)借款人联系方式的变化;
(5)借款人婚姻情况的变化;
(6)借款人财产状况的变化。
3、应根据每月的调查结果及时记录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卡的内容并增补借款人信用档案资料;
4、每季度将贷款跟踪情况以报表形式报送市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
(三)积极参与到期贷款催收及逾期欠款追索工作。
1、提前一个月通知贷款即将到期的借款人,告知其还款日期、还款方式、还款金额等内容;
2、提前一周向贷款即将到期的借款人送达《到期还款通知书》;
3、走访未能按时还款的借款人及其经营场所,了解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的原因,向其宣讲相关法律规定及违约责任及后果,并送达《催款通知书》;
4、积极做好催款跟踪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资格申请
开展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社区应由社区提出申请,区就业服务部门推荐,报市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审核。
第五条 考核认定
对开展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社区,实行年度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信用社区牌匾和给予一定奖励。不合格的,取消其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资格。具体的考核标准为:
(一)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能有效完成各项工作;
(二)工作台账完整,并能及时汇报有关工作情况;
(三)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回收率达到97%以上。
第六条 放款条件
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取消反担保要求,在辖区内居住或创业的申请人,在申请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时需填写《长春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一式三份(人社站、经办银行、市小额贷款办公室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制定创业项目计划书由县(市)区以上创业服务机构审核;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投入不低于贷款本金30%的证明;
(五)《长春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六)经办银行、市小额贷款办公室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激励机制
根据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情况给予奖励。回收率达到97%以上(含97%)的,按社区上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3‰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第八条 其他条款
本办法由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