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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30日 16:53 作者:尹政博 点击数: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长春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管理,确保孵化基地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大学生创业实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是面向我校学生的校内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以“项目遴选、协调指导、咨询服务、规范孵化、成果推介”为主要工作内容。为鼓励学生积极创业,孵化基地向全日制在校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免收场租费。 

第三条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分为创新项目、创业项目及校企合作项目。创新项目指为满足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而组建,仅在校内登记注册、运行的项目;创业项目指由学生组建的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从事经营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经济项目;校企合作项目是指由企业提供项目,面向学校招募教师或学生团队,在孵化基地进行实践孵化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入驻期限。创业企业原则上为1年,创业项目(未注册公司)原则上为半年;表现良好者可在入驻合同到期前1个月提出延长入驻申请,经创新创业学院批准后,创业企业可延长1年入驻资格,创业项目(未注册公司)可延长半年。项目入驻期限和享受的优惠政策原则上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孵化基地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管理,下设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孵化基地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综合管理部,主任由综合管理部主任兼任。 

第六条 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研究孵化基地建设及发展规划; 

2.负责孵化基地的对外宣传和联系; 

3.负责受理创业企业(项目)的入驻申请和专家评审组织工作; 

4.负责孵化基地和创业企业(项目)的管理工作; 

5.负责对创业企业(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6.负责学校创业基金的管理; 

7.负责入驻创业企业(项目)的考核和评比。 

第三章创业团队的管理 

第七条 入驻条件 

1.团队负责人必须是长春中医药大学全日制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 

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业团队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学校的学科、专业相结合,支持创新类和科技类项目(企业)优先入驻; 

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能力; 

5.已在工商、税务部门依法登记,成功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优先考虑; 

6.创业团队入驻后必须保证在孵化基地正常开展工作; 

7.创业团队负责人需经家长同意,团队成员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第八条 评审标准 

1.创业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学习过相关创业课程,参加过创业活动,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2.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3.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 

4.企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5.创业项目和学科、专业结合紧密的优先考虑。 

第九条 入驻程序 

1.创业团队提交《长春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项目)申请表》、《长春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项目)申报书》、创业项目商业计划书和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2.管理办公室邀请专家对创业团队及其项目进行评审; 

3.评审入围的项目团队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入驻基地项目团队; 

4.组织创业团队成员学习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安全防火制度),并通过考核; 

5.创业团队与管理办公室签署入驻孵化基地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6.创业团队按要求正式入驻孵化基地,并开展创业活动或企业经营活动。 

第四章 孵化基地的管理 

第十条 经营活动区管理 

1.创业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有公共区域; 

2.创业团队的装修方案需经批准,方可施工; 

3.创业团队的“门面”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 

4.创业团队不得擅自对孵化基地原有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5.若要在孵化基地内张贴、悬挂宣传资料,创业团队需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实施; 

6.创业团队在基地内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到管理办公室报批。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 

1.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企业(项目)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由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建立台账; 

2.创业企业(项目)对分配的固定资产应妥善使用,孵化基地综合部定期对创业企业(项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认定后,按照孵化基地相关规定处理; 

3.保持孵化基地供电系统、电话、网络电路等的完整和通畅。 

第十二条经营管理 

1.创业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 

2.创业团队经营活动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合法经营; 

3.创业团队要遵守孵化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与各相关单位所签订的各项协议; 

4.创业团队在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创业企业(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入驻孵化基地期间发生的所有经营风险和因项目运营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6.创业团队若要在孵化基地外面安置广告,必须严格遵守校园广告的相关规定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7.及时准确地向管理办公室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管理办公室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8.管理办公室针对团队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导师、专家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 

1.创业团队必须做到离开基地各自区域时,切断各种电器设备及照明的电源,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2.创业团队下班后,锁好门、窗等,防止盗案发生。 

3.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使其随时保持畅通; 

4.严禁在孵化基地内使用明火,严禁在孵化基地内吸烟。若发生火警或火灾,创业团队成员应立即组织孵化基地内人员有序疏散,同时拨打火警电话报警。 

5.孵化基地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6.创业团队因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7.创业团队成员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应立即向孵化基地值班人员报告,由工作人员按程序做出具体处理。 

第十四条卫生管理 

1.创业团队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2.创业团队应保证自己所经营的区域干净整洁。 

第五章孵化基地提供的支持与服务 

第十五条 创业团队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等基本办公设备; 

2.免收电费、水费、网络费、供暖费,其它费用由创业项目团队自行承担; 

3.对于在校生根据学校规定,认定相应的创新创业学分; 

4.企业经营良好者,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5.根据吉林省相关政策规定,协助创业企业申请自主创业贷款; 

6.协助创业项目团队办理各类证照,落实有关工商和财税优惠政策,提供财务和税务等办理的咨询服务; 

7.提供创业培训、辅导交流、项目评估、管理咨询以及成果宣传推广、转化等工作; 

8.协助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申请政府各类扶持资金; 

9.为创业团队提供创业后续服务; 

第六章创业团队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创业团队的考核 

1.创业团队的考核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评估考核标准》进行,每学期考核两次,分别在期中和期末进行。 

2.创业团队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入驻团队在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创业团队入驻后,未按要求在基地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滞状态; 

(2)创业团队违反与学校、创新创业学院等签订的协议; 

(3)未能按时向管理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经整改仍不合格者; 

(4)创业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5)主要负责人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7)涉及缴纳相关费用的创业团队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应缴费用者; 

(8)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 

(9)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以上警告者; 

(10)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者。 

3.考核程序 

(1)管理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 

(2)团队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3)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核实; 

(4)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4.创业团队考核时需提交评估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承担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以及其它要求的材料。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核合格的创业团队,根据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的学分; 

2.创新创业学院依据考核结果,评选长春中医药大学“优秀创业团队”和 “创业新星”,并颁发荣誉证书,给予适当的奖励; 

3.组织优秀团队到校外进行考察学习; 

4.考核不合格的团队自动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第七章创业团队的退出 

第十八条孵化期满退出 

孵化基地为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创业企业(项目)提供创业孵化的场地支持。已经入驻基地的创业企业(项目),因孵化期满或团队负责人毕业不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均需迁出孵化基地,并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十九条自动申请退出 

创业团队自动申请退出的,由团队负责人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二十条勒令退出 

对严重违反孵化基地管理规章制度、考核不合格或因故不能履行协议的团队,由管理办公室发出终止协议通知,办理相关退出手续,勒令退出,并保留追缴扶持资金的权利。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长春中医药大学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