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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30日 18:22 作者:庄璐 点击数:5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长中大校办发〔2016〕58号  

关于印发《长春中医药大学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长春中医药大学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经2016年11月30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长春中医药大学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3号)文件精神,充分借鉴利用社会创新智力资源,提高大学生的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长春中医药大学实施创新创业导师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导师从成功企业家、行业管理专家、投资金融等专业机构人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技术专家等领域聘任,为全校学生及在孵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的辅导服务。  

第三条创新创业导师接受长春中医药大学创业教育中心的领导,在国家法律和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聘请的所有创新创业导师。  

第二章创新创业导师的来源  

第五条创新创业导师的来源  

(一)成功的创业企业家;  

(二)行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管理专家;  

(三)投资、金融、法律、咨询等专家;  

(四)其他科技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  

第三章创新创业导师的聘任  

第六条聘任原则  

(一)致力于帮助学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愿意为学生初创企业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  

(二)自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增加学生的创业知识,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提升学生的创业潜力能力;自愿提携和帮助创业者,追求创业企业成功运作所获得的精神回报和成就感。  

(三)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有准确的预判;或经历过创业过程并已经获得成功,具有对创业企业进行实际辅导的能力与经验,能对中小型企业、创业者有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  

(四)有资金资源,愿意对初创企业进行小额资金扶持;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率先投入,并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第七条聘任程序  

(一)长春中医药大学创业教育中心为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工作提供保障。  

(二)创新创业导师由创业教育中心提名,或其他机构的推荐、或本人自荐,经考察后,经学校批准,聘任成为创新创业导师,在与入聘企业对接工作中,企业有权选择导师,导师有权选择目标企业,双方同意后,签订协议,开始工作。  

(三)每位创新创业导师聘期3年,聘期结束后,根据履行职责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四章创新创业导师的职责  

(一)为长春中医药大学在校生开展与创新创业主题相关的课程、讲座、沙龙或论坛,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授课、讲座或报告。  

(二)对长春中医药大学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器)寻求咨询的企业,给予专业的指导帮助,保持与创业者的沟通交流,并针对其困惑和问题给予指导,或入校进行项目咨询。  

(三)企业导师向长春中医药大学在编的创业指导课程教师及项目指导老师提供企业见习或实践锻炼的机会,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进行安排(企业不需付费)。  

(四)及时与长春中医药大学创业教育中心沟通被辅导企业的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和企业,愿意风险投入,并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六)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章创新创业导师的权利  

(一)由长春中医药大学颁发创新创业导师证书。  

(二)有权参与长春中医药大学创业项目路演,有权参与为创新创业导师团组织开展的各类交流活动与研讨项目。  

(三)根据创新创业导师的绩效,可参与评选年度十佳优秀创新创业导师,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  

(四)根据导师需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导师及导师企业进行形象展示与宣传,优先安排参加招聘活动,帮助选聘优秀人才。  

(五)对为在校生提供创业见习(实习)的企业,可认定为长春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并挂牌。  

(六)利用高校产学研优势,进一步建立校企合作关系。  

第六章创新创业导师的工作方式  

第八条创新创业导师为学校提供授课、讲座的方式  

创业教育中心根据工作计划至少提前半个月与导师商定主题并预约时间,由专人负责与导师对接开展活动并对活动结果进行反馈。  

第九条创新创业导师为入孵企业提供咨询辅导的方式  

(一)创业咨询:企业的一般性问题,可采取与导师一对一的交流方式,达到请教、咨询的目的。  

(二)专题诊断:企业较为复杂的问题,由创业教育中心采取组织导师团专题研讨、诊断活动,为企业出谋划策。  

(三)一对一辅导:企业若需要一个相对固定的导师在一段时间内为专项问题进行请教与辅导,需与相应的导师进行双向选择流程,双方达成一致后,可采取由企业与创新创业导师签订一对一辅导协议,对企业进行深度辅导。  

第七章附则  

第十条创新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长春中医药大学创业教育中心安排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的。  

(二)以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创新创业导师形象的。  

(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职责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长春中医药大学创业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