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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1日 19:07 作者:尹政博 点击数:5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长中大校办发〔201655 

 

 


关于印发《长春中医药大学

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经20161130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1130

 

 

 

 

长春中医药大学

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积极开展学术创新、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和创业实践活动,全面提高学校大学生创新水平、创业能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奖对象

长春中医药大学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及本专科学生。

二、奖励标准

每年评选创新奖10名,创业奖10名,分别给予2000元奖励,每年共计4万元。

三、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勇于创新,成绩突出;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于自律、诚实守信、品格高尚,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及创新创业活动。

(二)具体条件

1.创新奖

具有较强的学术科研能力,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或发展,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或专业技能大赛,获得奖项;参加校级以上科研项目(分工排名在前六名),做出较大贡献;获得专利;在学术上有创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

2.创业奖

具有创业精神,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独立或合伙注册公司或在创业孵化园、科技园创业;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产品或服务项目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市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四、评选程序

1.创新创业奖学金每年10月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

2.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学生参评和初审。经学院初审并推荐,在院内公示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审;

3.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学院上报的人选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并在学校范围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名单并予以表彰。

五、工作要求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创新创业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创新创业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学术创新、实践创业的学生;

2.各学院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成立由学院相关领导、辅导员、相关教师组成的评奖领导小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学生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上报相关材料;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创新创业奖学金获奖资格:

1)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2)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受到违纪处分者。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招生与就业处(创业教育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