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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4日 17:27 作者:庄璐 点击数:5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长中大校办发201740 

 

 

 

 

关于印发

《长春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长春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2017年第14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        

 

 

 

 

长春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校科技成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成果(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未产权化的专有技术、工艺、方法、设计、配方、产品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包括如下几种方式:

(一)技术开发。指其他机构委托学校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

(二)技术服务(含智库服务)。指学校作为技术拥有者为另一方解决某一特定技术问题所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技术咨询。指学校作为咨询方根据委托方对某一技术课题的要求,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为委托方提供技术选用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四)技术许可。指技术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在一定范围、期限内,向受许可方提供所必需的技术使用权以及产品的制造权和销售权。

(五)技术转让。指对可供转化的技术作价提供他人实施,包括技术申请权或所有权转让。

(六)技术入股。指以技术作价投资,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或作价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创办科技型企业的转移形式。

第三条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确认成果的权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校内各级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各项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各项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的订立须经科技处审定并报分管副校长批准,重大项目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条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向他人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该科技成果;

(二)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三)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四)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五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合作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力,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六条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订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力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成果。技术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在为我校从事技术代理或者服务中,对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须在学校内按程序公示科技成果名称、转化方式、转化承接单位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管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其中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异议必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处提出。

第八条对于向他人转让或许可的科技成果,原则上实行分级审批:

(一)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由校科技处审核,分管副校长审批;

(二)200万元以上,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国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及学校国有资产相关规定执行。

成果转化和收益分配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让和作价投资应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专门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协议定价、确定挂牌或拍卖底价以评估价值作为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科技处对技术转让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对转让方式、预评估结果、定价方式、奖励分配等提出建议方案,按分级授权权限审批。批准后由科技处代表学校与科技成果受让方(或被许可实施方)签订书面技术转让(许可)合同,相关转让费或实施许可费拨入学校指定账户。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的,在完成商务谈判和价格确定程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批准后由科技处委托指定单位代表学校以股东身份与投资合作方签订相关协议和章程,承担权责义务,并完成科技成果出资到位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科技开发合作过程中涉及开发的科技成果参与后期利润分成、销售提成等情况的,可按科技成果转化处理,相关部门和技术团队负责人应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四条经学校批准,可以与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对学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合同中应约定:委托转化的科技成果名称和内容、期限、地域、转化方式及相关费用等。通过中介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必须由学校与科技成果实施方签订转化协议。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扣除转化相关成本后的净收入按以下比例分配:

(一)以技术许可或者转让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按实际到校金额计算,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的80%奖励完成人团队。转化净收益的20%由学校统筹,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二)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学校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80%奖励完成人团队。20%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属于学校。

(三)对于重大的科技成果产权和股份转让等事宜,学校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第十六条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之间的收益分配由项目主持人确定。其中项目主持人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十七条技术转移收益分配前,应先扣除中介服务等成本费用再进行收益分配,或由利益获取各方缴纳相关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的具体金额需在技术转移前予以协商确定。技术转移收益在成果完成人之间分配时,原则上收益应由团队共享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技术转化后产生的技术纠纷,也按此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第十九条学校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二十条学校结合国家及地方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等),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校内单位及科技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附则

第二十一条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三)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四)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五)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六)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