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省国税局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30日 15:14 作者: 点击数:5

 

[主持人]:  

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今天,我们邀请到省国税局副局长辛国仁、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姜征和所得税处处长魏俊元做客直播间,就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情况与大家在线交流。辛局长、姜处长、魏处长,欢迎你们。  

[辛国仁]:  

主持人好!网民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能有机会通过这个平台与大家进行交流。借此机会,我代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对多年来关心、支持国税工作的广大网友表示感谢!  

[主持人]:  

辛局长,我了解到,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请您先介绍一下国家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小微企业,出台这些优惠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辛国仁]:  

好的。国家之所以大力发展小微企业,要从小微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来看。小微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数量众多,既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也是创业富民的重要渠道。小微企业发展的好,就能更好地发挥出繁荣市场、扩大就业、促进创新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扶持,让他们在公平竞争中搏击壮大,有力促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税务总局积极落实国务院部署,会同财政部进一步优化优惠政策设计,不断完善税收管理服务措施,让国家的优惠政策切实变成了企业发展的“真金白银”。  

[主持人]:  

那么,请问具体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辛国仁]:  

总体来说,从我们国税部门的征管范围来看,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自2013年8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2014年10月,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明确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另一个方面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由法定的25%降低为20%外,从2010年开始,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6万元以下;2014年,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10万元以下。2015年,国务院决定再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范围,从2015年开始至2017年底,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10万元再扩大到20万元以下。可以看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幅度不断扩大,纳税人得到的实惠越来越多,激发了企业活力,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  

[主持人]:  

那么这些政策在我省的实施情况怎样,又取得了哪些成效呢?  

[辛国仁]:  

从增值税优惠政策来看,自2013年8月以来,全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户数稳步增长,从2013年8月的6.13万户增加到2015年3月的11.89万户,平均每月增加近2900户,占全省小规模纳税人中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户数比例超过90%。截至2015年3月,全省共有159.6万户次小微企业享受到了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实惠。享受政策的户数稳步增长,相应的免征增值税税额也在增长,从2013年8月政策执行初期的142.9万元增加到2015年3月的459.3万元,增长了221.4%。截至2015年3月,全省小微企业共免征增值税5315.2万元。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来看,全省共有近2万户企业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累计减免所得税额7071.37万元,优惠政策受惠面达到了100%。  

[主持人]:  

从数字看出,政策效应还是很明显的,那么我们税务机关都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证优惠政策落实的呢?  

[辛国仁]:  

我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办税环节,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主要做了四个方面工作。第一,我们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辅导。通过省国税局门户网站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专栏、税企互动平台、办税服务厅宣传栏、LED电子滚动显示屏、税企QQ群以及纳税人学校等多种途径开展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得以及时、准确、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内容。第二,通过信息化手段促进政策落实。比如,为了减轻基层国税机关和纳税人负担,我们对电子申报软件进行了升级,升级后的电子申报软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行自动监控,根据企业填报的应纳税所得额额度,可以自动填写相关栏目数据。再比如,增值税方面,对管理系统的功能进行了调整,系统可以自动识别纳税申报表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对这些企业系统不再发出扣款指令,减少了办税环节,缩短了办税时间。第三,组织开展了专项督导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省国税局组织了三次针对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督导。通过征管系统查询、电话调查和实地走访等方式,摸清小微企业的税源底数,采集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建立动态管理档案,为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打好基础。第四,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联合调度促进政策落实。我们建立了申报期内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定期调度制度,县级局每天一调度、市州局三天一调度,省局五天一调度。对于在调度中发现的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优惠政策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落实到位。  

[网友提问]:  

我问个问题,如果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而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那么在季度预缴的时候可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魏俊元]:  

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网友提问]:  

我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我们家成立了一家超市,请问我怎么能享受到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啊?  

[姜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规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网友提问]:  

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按照咱们的标准我也能享受优惠政策了,但是能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姜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主持人]:  

这里有一个网友的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他说自己想创业做生意,问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姜征]:  

是这样的,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作了明确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网友提问]:  

我家算小微企业,这次调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问纳税申报表需不需要相应的修改?  

[魏俊元]:  

税务总局计划今年4月底前全面修订季度预缴申报表,在此之前,只需将现行预缴申报表附件2和附件4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进行修改,即将原10万元统一修改为20万元。  

[网友提问]:  

请问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备案程序有什么变化么?  

[魏俊元]:  

以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需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今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网友提问]:  

我是一个小微企业,有部分业务营改增,部分业务仍然交营业税。每个月收入都超过3万了,但营改增的和营业税两边的收入都没到3万,像我这种情况能享受政策吗?  

[姜征]:  

这位网友问的问题非常具有代表性,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因此,你符合享受小微企业的免税条件。  

[网友提问]:  

我是从事广告业的企业,我想问一下,我的月销售额不到3万的,不用交增值税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用不用交了?  

[姜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等政府性基金。因此,如果你月销售额不到3万,既不用交增值税,也不用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网友提问]:  

我是一个今年新办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的时候怎么享受优惠?  

[魏俊元]:  

如果你是今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网友提问]:  

我是一个小微企业,在预缴时按照政策享受了所得税优惠,但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我超过了小微企业标准,这种情况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魏俊元]: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现行规定,应当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主持人]:  

这里还有个网友的提问,他说自己刚开始接手家里的生意,对税务方面的知识很欠缺,想问一下在所得税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有一个什么样的标准?  

[魏俊元]:  

所得税政策中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网友提问]:  

我是个小微企业,我给别人代开了一笔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那边不要了,但是我的税钱已经交了,我想问问,他不要了我能不能免税了?  

[姜征]:  

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网友提问]:  

我是一家新办的公司,看了政策是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请问那我就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吗?享受优惠都有什么样的手续?  

[姜征]:  

我们省为了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了方便纳税人能够更加方便、高效、便捷的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实惠,我们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了研发,纳税人在申报的过程中,如果他申报的销售收入不超过3万元,系统不再发出扣款指令,不需要纳税人再交税,也不用办理任何手续,就已经享受了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优惠。  

[网友提问]:  

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怎么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魏俊元]:  

主要有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中相关规定执行即可。对于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定额征收的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小、核算也不是很完整,为了不增加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我们采取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在原来核定税额的基础上,直接核减应该减免的税额。年度终了,也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网友提问]:  

查账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魏俊元]: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对于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网友提问]:  

你好,我刚新开办小微企业,对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不是太了解,我想知道怎么了解政策规定?  

[魏俊元]:  

您好!目前,各级国税机关都采取了很多措施全力宣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保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对优惠政策“应享尽知”。您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设立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进行咨询,在各级税务网站开辟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专栏”了解政策规定;同时,省国税局、地税局将联合编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免费送达每一户小微企业。  

[网友提问]:  

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姜征]:  

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网友提问]:  

我想问一下专家,小型微利企业从什么时候开始,能够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魏俊元]:  

2014年之前,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季度预缴环节不享受优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要求,允许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环节提前享受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环节再多退少补。这样,让小微企业提前享受税收优惠红利,可以有效缓解资金紧张,减少贷款压力,增强其流动性。  

[网友提问]:  

如果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小微企业标准,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魏俊元]:  

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对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本公告又适当放宽了享受优惠政策“门槛”。即: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果预计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A企业2014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为31万元,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A企业预计2015年可能符合小型微企业条件,A企业填写预缴申报表,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网友提问]:  

请问国税局的同志,总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话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月营业额不足3万元的是否也不用交增值税?  

[姜征]:  

如果分支机构独立缴纳增值税,月销售额不足3万,可以免征增值税。  

[网友提问]:  

我问个问题,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是不是小微企业也能享受?  

[魏俊元]:  

您好,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规定执行。  

[网友提问]:  

我这是一个咨询公司,我们公司在提供法律咨询的同时也开展律师培训业务,请问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魏俊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你们公司如果符合上述小微企业优惠条件,就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低税率优惠,如果你们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下,就可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网友提问]:  

我们公司是一个新办的企业,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我想问问如果有业务需要想开发票应该怎么办?  

[姜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税总函【2015】199号)文件规定,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因此,如果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使用定额发票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若在纳税人自愿承担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和维护费用的前提下,允许纳税人使用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  

[主持人]:  

非常感谢辛局长、姜处长、魏处长今天来到演播室与大家交流,并为网友解答问题。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就到这里,非常感谢大家的参与。  

[辛国仁]:  

谢谢主持人。感谢广大网友对国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谢谢大家。  

[主持人]:  

我们今天的访谈活动到此结束,再会。